今天有个话题请大家探讨一下,有个朋友李某开一家销售公司,因为自己资金不够,用自家房产抵押,还向银行申请贷款了,租赁了门面,请了员工为他提供帮助(当然请员工多人肯定是要发工资的)在经营过程中,乙某是搞工程承包的,因为甲方要求垫资施工,工程俊工后付款,乙某同意才承包了这个工程,但实际上乙某并没有这么多钱垫资,于是他找李某赊帐拿了很多建筑中需要的钢材等物资,并约定秋天停工前一次性付款,但到了秋天,乙某缺钱肯定工程未完工,导致也从甲方处拿不到钱,从李某处赊的物品钱也还不了,这一拖就是一年多,钢材等物资都随之涨价不少,李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某还清欠款,部分物资因涨价要求乙某按现行价格来计算,并补齐差额部分,并承担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后来法院只判了利息,并且是按银行存款利率判的,大家认为这样的判决对李某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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