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应遵循“以县为主、班额控制、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教育局、贵安教育管理处以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情况为基本前提,结合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情况,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公办学位不足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妥善安置。
转学的学生(含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新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一致的。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
3.符合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1.因户籍迁移需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迁入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一致。
2.各类优抚对象应按照相关文件提供身份印证材料。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因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证明。
转入贵阳贵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 2.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3.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 4.小学班额超过45人,初中班额超过50人的学校,原则上不予转入。
(一)转入贵阳贵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操作流程 1.转入民办学校→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在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同意学生转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转入公办学校→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根据辖区内学位情况,结合家长意愿统筹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转出贵阳贵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操作流程 转出贵阳贵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贵阳贵安原就读学校和学校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转入学校提起网上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转出
对于转学后会对学生中考“同城待遇”和志愿填报类别产生影响的,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登记时书面告知家长,并由家长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家长保存。
凡流动人口较多,不能有效保障随迁子女就学的地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将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小学、初中班额适当放宽至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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