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9号)。
其中列举的烈性犬种类包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犬、狼青、**犬、马犬、杜宾犬、恶霸犬、土耳其坎高犬、阿富汗猎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威玛猎犬、雪达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
大型犬为肩高60cm及以上且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只。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关于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只
饲养人违反《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关于携犬只如何进入**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犬只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
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饲养人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关于犬只的外出排泄物处理
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
关于犬只伤人后如何追责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强教育,并依法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关于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关于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相关链接: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贵州省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肩高与体重标准》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