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1.现役军人需要带上军人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再婚的一方需要带上离婚证明。
3.港澳台居民还需带上港澳通行证及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居民需要带上本人护照、居留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注意:由于各地民政局所需的领证材料都有不同,在登记领证之前,最好提前打电话跟当地民政局咨询确认。
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1、网上预约服务的宗旨是“以民为本、提高效率、创新服务”。
2、网上预约需要提前1天~30天。
3、网上预约婚姻登记相关业务办理,男女双方至少一方的常住户口在预约登记机关所在辖区内。
4、预约当事人填写信息应准确、完整,信息错误预约无效,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预约成功后,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
6、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7、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原因,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程序和内容,不得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9、本协议的解释权归贵州省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省内居民选择在非户籍所在地预约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在当地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同时提交预约地的有效居住证(如预约地与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如有疑问,请咨询各县级民政局。
可通过贵州省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约,也可通过贵州省民政厅微信公众号、贵州省民政厅网站、下载云上贵州多彩宝APP、贵阳市民政局官网、贵阳市民政局订阅号预约。自2022年10月1日起,贵州已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一、办理范围
“全省通办”适用于贵州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省内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政策解读:以前婚姻登记需要在男女双方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现在除了可以在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外,还可以在男女双方任一方的省内经常居住地办理。
二、办理内容
·1.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政策解读: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是贵州省内户籍,才能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如果双方都是非贵州省内户籍,无法全省通办。
·2.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必须由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政策解读:想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需要在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乡镇(街道)婚姻登记处无法办理。例如,男女双方都是遵义市户籍,但常住在贵阳市,想在贵阳市办理结婚,因为跨了市(州),就需要提供其中一方的贵阳市居住证(居住证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例如,男方是遵义市务川县户籍,女方是重庆市(外地)户籍, 其中一人具有遵义市内户籍,两人即可在遵义市范围内任一县(区)的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居住证。·3.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政策解读:满足全省通办条件的居民,可在贵州省范围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是在某地进行申请离婚后,就必须在申请地领取离婚证。例如,夫妻双方都是正安人,在务川县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必须在务川县领取离婚证,在正安无法领取。·4.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贵州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政策解读:男女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除可以在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结(离)婚,还可以在军人部队驻地办理结(离)婚。例如,男方为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在云南,女方为贵州省内户籍,男方可以到贵州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也可以到云南男方部队所在驻地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问: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问:个人婚姻档案如何查询?
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答: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答:自2003年起,公安部门对出国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该怎么更改?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准备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准备哪些证件材料?由于各个国家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相同,且有些规定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全面了解最新动态。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其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国的有关机关咨询,了解办理结婚手续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