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十分感谢大家的评论。
1、先算一下李某开公司的成本,租店面付房租不;请员工付工资不;房屋低押才能贷款承担风险不、付利息不;公司经营上缴税金不;还有一些费用这些都需要赢利赚钱的。只有赢利才能支付这些必须的费用,否则只能赔钱破产。
2、计划经济时代,提倡的是为人民服务,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了,开店开公司当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李某现金去进货,把进来的货赊给乙某,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就应该钱货二清,如果不能钱货二清,肯定会有约定了,如果违约,肯定就会有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乙某肯定违约,所以乙某必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李某用现金进来的货,赊账给乙某,乙某不按约定还款,占用资金这么久,即无低押、又无保证的情况下,只承担存款利息,肯定他取得的利益是最大化了,同时他把他垫资的风险也转嫁给了李某。
4、李某即便收到按照判决乙某支付给他的货款,他还能用这些钱去取得他赊给乙某的货的总量吗?肯定是进不这么多货了,并且要承比存款利息更高贷款利息,这样对李某合理吗?即便是按照现价涨价之后的价格来支付,李某还是赔钱的,他要支付贷款利息,承担各项费用。
5、其实最早的【民法通则】中买卖合同就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合同是钱货二清的,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如果不能按时付淸货款,如遇标的物涨价,就应该按涨价后的价格来计付款,即便是这样,卖家还是亏本的。
6、我看下面有很多朋友讲“工程难做”,但是你们想想,如果你们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材料涨价,工程决算时你们套的定额也会是涨价后的价格去套定额,如果按老定额给你们进行工程决算,你们也绝对不会认可的。工程不好做,但现在还是有很多人愿意千方百计找工程,为什么,利益最大化,如果有行规,大家都讲诚信,工程又有什么不好搞的呢,我们有很多的古建筑木制结构不是也经历了几百年的风风雨雨,现在不是还巍然屹立着何况我们当代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呢?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指教,我将十分感谢!
来自: iPhone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