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补息贷款)业务办理,明确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管理办法》(筑公积金字〔2020〕11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个人补息贷款
(一)定义
个人补息贷款指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批同意后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暂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在借款人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由中心逐月向借款人补贴的贷款。
(二)个人补息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办理个人补息贷款的对象应为贵阳市、贵安新区缴存职工,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2.符合受托银行商业贷款相关规定;
3.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三)申请资料
1.《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申请表》(附件1),有共同购房人的需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共同借款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共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监护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需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5.借款人配偶为省直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超过60%的,需提供相应收入补充证明材料;
6.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现场填写);
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8.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的申请人,需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9.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11.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或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12.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具有类似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个人补息贷款的执行利率、补息金额
(一)利率执行标准
个人补息贷款的利率,按照起息日前一工作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贷款期限LPR基础利率和加减点数执行,具体利率以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二)补息金额
1.补息金额按照现行相应贷款期限LPR基础利率和固定的加减点数(BP)形成的商业贷款利率,与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计算。
个人补息贷款发放后,如遇LPR利率调整,商业贷款的定价基础利率调整日以借款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2.计算公式
月补息额= ----------------- *[商业贷款利率(LPR±BP)-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商业贷款利率(LPR±BP)
3.对借款人因逾期还款所支付的罚息等部分中心不予补贴。
三、个人补息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一)受理
1.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个人补息贷款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2.受托银行收到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可贷额度等进行初审,开展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受托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同时将申请资料报中心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
3.个人补息贷款的贷款资格、可贷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按照现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核
中心管理部(或分中心)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应确定个人补息贷款的金额及贷款期限,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银行出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通知书》(附件3);不准予贷款的,应告知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签订合同和发放
1.经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借款合同。
2.为便于个人补息贷款的集中转回,受托银行应明确个人补息贷款放款日。放款日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次,且不超过每月15日前。受托银行应于个人补息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将放款数据返中心系统,放款凭证作为个人补息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3.个人补息贷款的放款时限原则上控制在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个人补息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四、个人补息贷款管理
(一)日常管理
1.个人补息贷款放款后,中心应与受托银行贷款信息进行同步管理,受托银行应按月将借款人还款信息、补息金额、个人补息贷款利率等数据导入中心系统。
2.个人补息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按照中心贷款管理规定,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还款方式变更、提前还款等业务。但未经中心同意,受托银行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1)贷款展期;
(2)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3.个人补息贷款还款期间,个人补息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受托银行所有,受托银行享有其贷款的全部权利(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等)。
4.个人补息贷款征信由受托银行报送。
5.已办妥抵押登记的(含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抵押权登记),受托银行应在抵押权证登记日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信息录入中心系统。
(二)补息流程
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根据月补息额计算公式,结合借款人实际还款情况计算出应补息金额,于次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从中心银行账户内扣划,并于2个工作日内逐笔分摊至借款人委托扣款账户。
五、补息终止
(一)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
1.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个人补息贷款的;
2.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3.借款人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或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归还的。
终止补息的,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终止补息通知书》(附件4)并告知借款人,受托银行应于次月起终止该笔贷款的补息扣划请求。
(二)借款人个人补息贷款已全部清偿或中心将个人补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的,补息自动终止。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个人补息贷款的,中心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已发生的补息资金。
六、个人补息贷款转回
(一)中心根据管理需要,有权将个人补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转回时,中心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不再审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补息贷款,可作为拟转回对象:
1.贷款余额在1万元(含)以上;
2.已全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
3.所购住房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4.未发现所购住房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
5.借款人未被终止补息;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销户;
7.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需全面转回个人补息贷款的,中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转回流程
1.转回发起
(1)中心综合业务处根据工作要求及资金状况,会商受托银行拟定个人补息贷款转回计划,内容包括本批(次)转回额度及转回时间,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
(2)中心综合业务处应在转回的10个工作日前,经中心系统将拟转回明细发送至受托银行,同时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转回申请书》(附件6)提交受托银行审核。
(3)受托银行应于转回日12:00前完成审核,并将符合转回条件的贷款明细返中心业务系统,做好贷款转回准备工作。
(4)中心会计核算处根据受托银行返回的确认转回的补息贷款明细,于转回日15:00前完成放款。放款资金应相应转入受托银行指定的过渡账户内。
个人补息贷款的转回日应与其放款日(还款日)一致。
2.转回确认
(1)受托银行应于转回日当日完成本批(次)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工作。
(2)公积金贷款发放并作记账处理后,受托银行在中心系统打印“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凭证”,作为个人补息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3)受托银行在转回贷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转回确认书》(附件6)交中心会计核算处确认。中心会计核算处核对扣划资金无误后,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转回确认书》签署意见并返受托银行留存。
如遇转回失败,由中心会计核算处与受托银行商议后做账务处理。
(4)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后,中心应短信告知借款人转回事宜,包括转回金额、贷款剩余期限、月还款额、还款方式等信息。
(四)转回的数据导入
1.受托银行须在转回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导入中心系统,内容包含个人补息贷款转回金额、剩余期数、还款方式等,作为转回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还款方式。
2.受托银行须在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后2个工作日内,将尚未导入中心系统的个人补息贷款还款数据按照中心数据标准导入(包括转回日还款数据)中心系统。
转回前及转回后还款数据须满足延续性、一致性及完整性的要求。
(五)转回后贷款管理
1.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后,贷款利率按照原个人补息贷款贷款发放时的贷款期限适用的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转回后中心不再为借款人补贴利息差额。
2.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后,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贷款利息收入归中心所有,中心享有其贷款的全部权利(包括债权、抵押权、质权等),贷款征信由中心报送,受托银行按照与中心签订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贷后管理职责。
3.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后,该笔补息贷款委扣自动转为公积金委扣。中心根据借款人补息贷款实际还款情况,在转回次月,对借款人已发生的正常还款给予最后一次报账。
4.个人补息贷款转回后,中心根据受托银行提供的数据,在转回次月,将转回前产生的应补息金额给予最后一次补息,补息完成后终止补息。
七、附则
(一)个人补息贷款实行计划管理。中心根据个人补息贷款总规模向受托银行下达补息贷款计划,受托银行应按照计划有序受理个人补息贷款。
(二)项目准入。个人补息贷款的楼盘项目应为已在中心准入且施工进度正常、房开企业资金充足、信誉良好、有较强履约能力的优质楼盘项目。个人补息贷款楼盘项目可由受托银行推荐,房开企业填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项目申报表》(附件7),经中心综合业务处同意后方可开展个人补息贷款业务。
(三)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发放的补息贷款,转回时需通知借款人(包括本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签订《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补息贷款转回补充协议》(附件8)和公积金借款合同后,方可办理转回。转回条件、流程及转回后贷款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