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
7、以后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