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二:一名成年乘客可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数量增加至2名 变化三:地铁车厢内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附: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票务规则 第三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 第四条 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发售车站当日(当日指售出运营日)乘车,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规定办理退票;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第五条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取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票款,并可处以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5倍金额的罚款。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包含三次),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乘客每次持票进闸到出闸时限为210分钟,超过210分钟的,补收全线网最高票价的票款。超程的乘客应补交超程票款。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七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可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关票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 第三章 乘车规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三)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四)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或超重行包;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 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 米,总体积不得大于0.15 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阻断运输;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车车门、站台门; (八)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轨道交通指示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便溺; (三)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病人服药除外; (四)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推销、捡拾垃圾、躺卧、踩踏座椅; (六)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七)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 (十)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一)其他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使用自动扶梯时,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老人和儿童,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上逆行、嬉戏、打闹;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三)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乘客遵从先下后上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在站内行走、搭乘电扶梯、进出列车时,乘客要注意安全,不应看手机; (六)乘客应当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临时停运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