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第一、第二批中药配方颗粒 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持续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要求,针对《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2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二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试点名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13号)中企业申报的第一、二批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与国家药品目录内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名称相符合”、“对应的中药饮片属于国家药品目录明确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等原则,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试点中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详见附件1); 二、第二批试点中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详见附件2); 三、第一批试点中单方不予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详见附件3); 四、第二批试点中单方不予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详见附件4); 五、第一批试点中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详见附件5); 六、第二批试点中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详见附件6); 七、第一、第二批试点中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类别与本通知支付类别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照第一批、第二批试点政策执行; 八、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使用相关中药配方颗粒时,自费支付; 九、国家医保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小程序码查看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一、第二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附件 包含以下信息: 1.第一批试点中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 2.第二批试点中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 3.第一批试点中单方不予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 4.第二批试点中单方不予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 5.第一批试点中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 6.第二批试点中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中药配方颗粒种类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