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津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如何办理?具体能领多少钱呢?下面就为您来解答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享受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应提供的资料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2、住院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
二、门诊“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津贴,应提供的资料1、贵阳市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2、门诊发票原件(票面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就诊医院章);3、门诊手术记录病历本原件(能体现何时在医院施行何种手术)。
1、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共享数据查询生育服务证信息,对暂不能通过共享数据获得相关信息的,仍需现场验证生育服务证。2、如果以上资料原件在报销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时已被报销部门收取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报销部门“原件已收”印章。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 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一、 参保女职工在休完法定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法定休假后的6个月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统一申请办理,个人不能自行申领生育津贴。举例:参保女职工王某2016年1月20日剖腹产下一胎,应何时申请生育津贴呢?王某应享受的法定产假天数为:158天+15天=173天,到2016年7月10日休完产假,按政策规定“法定产假后的6个月内”,即在2017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二、生育津贴审核支付业务实行“同城办理”,参保单位经办人可在我市任意一家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三、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产假有多少天? 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确定。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温馨提示: 微信搜索/扫下方二维码关注【贵阳通】微信公众号,在聊天框发送【生育】,即可查看贵阳生育服务证办理攻略、生育津贴领取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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